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桃园**街**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的川******红旗牌轿车装上GPS定位系统,起意以该车抵押给他人,拿到钱后再通过GPS把车私自盗走。2020年5月17日20时许,王某某以该车向被害人邹某某质押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邹某某将该车开回自己居住的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停放。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到***小区找到该车并将车私自盗走。当日邹某某发现该车不见后遂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不承认自己将车开走但答应还钱,并承诺当日还2万,另3万一个月内还。后双方见面,王某某支付给邹某某1万,其余款项一直未还。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以该车向童某某质押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童某某将该车开回自己居住的眉山市东坡区***花园7期停放。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到***花园7期找到该车并将车私自盗走。当日童某某发现该车不见后遂联系王某某,王某某承认自己将车开走但未按约定时间将车开回,后不接童某某的电话。之后王某某一直未还车也未退钱。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95000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将车质押给童某某后并私自盗走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童某某4万元现金;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还邹某某现金4万元。邹某某和童某某均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舒某某、季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9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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