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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睢县******号。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0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0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请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利用螺丝刀将电表盖子打开使用烙铁焊制的方法改动自己家的电表机芯盗取电量。经鉴定,变动后电表变慢76.8%。截止2016年9月8日盗取电量3542.07度,价值2158.2元,违约电费6474.36。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睢县供电公司电工王某甲退赔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王某某窃电追补电量及电费统计、2014年**月—2016年**月份电度缴费明细、领条。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6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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