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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南平市**村**号楼楼下,在隔壁一巷子内,发现一辆车牌号闽******黄色摩托车,车钥匙插在车上,于是就把该车盗走。之后,王某某先把盗窃的摩托车藏在建发二期地下停车库。同年1月21日,王某某再把将该摩托车骑回建阳火车站站前小区自家楼下。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58元。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建阳火车站站前小区自家楼下被民警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的摩托车被扣押并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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