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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至6月12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到福安市**街道**路**号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实施盗窃七次,其中:2019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芒果干五包;2019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毛巾一条、天堂牌红色折叠雨伞一把、卫生纸一袋。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雨伞价值人民币28元;2019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白面一袋;2019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卫生巾一包、男士袜子三双;2019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方便面两桶;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冰棒一根;201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窃得米色乳胶清洁手套一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米色乳胶清洁手套一双、天堂牌红色折叠雨伞一把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汤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安市**镇**村**路**号,电话号码18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00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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