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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广东省汕头市。曾因盗窃,2012年1月4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2019年2月1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5月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楼北侧的水电仓库,用手破坏仓库玻璃门后,将**物业存放在地上的三捆电线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盗电线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阳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三捆电线价值人民币1821.5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新车站附近被抓获。次日,民警扣押了阳某某所持有的三捆电线,并于同年9月6日发还给被害人**物业负责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物业负责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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