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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现住**村闽侯县**街镇**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经济拮据多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闽侯县**街镇**村后园的一个花圃中,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富强牌电动三轮车,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

2、2020年5月26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闽侯县**街镇**中心**超市的酒类专柜盗窃一瓶茅台迎宾酒,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茅台迎宾酒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8元。

3、2020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闽侯县**街镇**村**圆通快递店,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IPhone8S手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13元。

4、2020年6月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闽侯县**街镇**中心**超市的酒类专柜盗窃一瓶茅台王子酒和一瓶张裕醉诗仙蛇龙珠干红葡萄酒,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两瓶酒的认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68元和人民币2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抓获,电动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三轮车发票、酒类进货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返还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423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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