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旗**镇**村**组,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3月14日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09月05日11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城南**小区**号楼** 单元**室家中盗走室内第四套人民币珍藏册一套、金箔五个放置门外步梯口,随后王某某又返回被害人家中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432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科发改价认[2020]329号);6.勘验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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