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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2017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2019年118日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驾驶其自用的黑A****3号白色起亚轿车流窜到肇东市五里明镇五里明新村小区,将许某某停放在2号楼1单元102室窗外的超威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后二人又驾车流窜到肇东市五里明镇蓬莱阁小区将孙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天能牌电动车的四块电瓶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其挥霍。

2019年3月12日,王某某流窜到肇东市五里明镇新村小区将廖某某停放在12号楼北侧车棚里的超越牌电动车的四块电瓶盗走。销赃获利400元被其挥霍。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女友康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流窜到肇东镇东跃新村小区院内,趁夜深无人之机,先后将付某某两轮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两组四块和赵某某两台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两组八块盗走。同日王某某又伙同女友康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流窜到肇东市结核医院附近一小区将一台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上述物品被王某某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销赃获利人民币440元被其挥霍。

2020年6月22日零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M蓝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伙同康某某流窜到肇东市五里明镇新村小区内,先后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号楼和4号楼之间车棚内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和纪某某停放在该小区8号楼和10号楼中间车棚内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同日王某某又驾车流窜到肇东市政府家属楼小区将一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上述物品被王某某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销赃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其挥霍。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王某某伙同康某某等7人(均在逃)驾驶王某某自用的黑A****M号蓝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流窜到兰西县福乾东门南辅路,将丁某某停放的现代悦动轿车前轮盗走后又流窜到兰西县鸿阳新城龙海羊肉店门前,将李某某停放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左侧两个轮胎盗走。

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440元。

2020年7月4日兰西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北安市星城假日旅店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女友康某某抓获后移交肇东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表、抓获经过、移交案件线索证明、肇东市公安局涉案车辆移交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肇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廖某某、孙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纪某某、付某某、赵某某、丁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照片、王某某作案现场视频光盘、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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