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肥东县店埠镇**路**店,趁被害人薛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子上的OPPOA11X手机盗走。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21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及其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李
检察官助理: 程灿萍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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