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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处,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030元及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84.16元),共计人民币1114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汇隆街中国农业银行对面停车场使用拉车门的方式,欲盗窃被害人江某某的苏EC****轿车内财物,随后发现被害人江某某在车内睡觉,遂离开;

2、2020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汇隆街中国农业银行对面停车场使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江某某的苏EC****白色名图轿车内现金300余元人民币;

3、2020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古娄一村四区门口路边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苏ED****白色吉利帝豪轿车内现金730元人民币以及100元港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2021年2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赛英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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