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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住牟平区玉林**镇**村**号。2008年7月2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在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韩某某经营的东北小串店内打工,25日13时许该发现店内无人遂产生盗窃之念,被告人王某某拉开收银台抽屉,打开韩某某放在此处的钱包将其中现金全部取走后离开店铺逃匿,该取走的现金有人民币6700元,港币170元,韩币10000元,新加坡币2元。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银行将全部外币兑换为人民币220.31元。

案破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已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外币兑换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监控录像;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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