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市场二楼,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二楼鞋店内睡觉,王某某将店内桌子上摆放的一部金立牌手机和一个绿色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35元。
2017年9月18日,王某某在站前区锻压中里发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马路边的白色货车(辽HJJ078),趁车内无人之机将车内蓝色长袖衣服和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盗走。
2018年10月29日9时许,王某某行至站前区东新路广华调料店附近,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调料店门前的一箱锡纸盗走。经鉴定,被盗锡纸价值人民币670元。
2019年8月10日16时许,王某某在站前区新兴大街老兴隆对面阳光大药房门前,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台白色起亚牌汽车(辽HH2936)未上锁,王某某打开副驾驶车门,将车内一白色女式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香奈儿粉底、口红各一个。
2019年11月26日,王某某在营口市站前区棒棒糖儿童百货门前发现货车在卸货,趁无人看管之机,王某某将车内一箱货物(24罐飞鹤“星飞帆”系列一段奶粉)盗走。经鉴定,被盗奶粉价值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张某某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数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孙琪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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