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圈区,捕前住鲅鱼圈区**镇**村,无业。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因抢劫罪被盖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红旗镇丁山堡村路边,将姜某甲停放的二轮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镇**村**门门口,将田某某停放的天蓝色神州行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熊岳镇望儿山风景区湖北路边,将张某某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093元。
4、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镇**村**附近路边,将杨某某停放的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950元。
5、2019年11月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镇**村战兴卫家地路边,将战兴卫的跃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475元。
6、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镇**村**南长垄地地头,将姜某乙停放的银白色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400元。
7、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熊岳镇铁东街李师傅电动车维修部门前,将邹某某停放的银白色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262元。
8、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红旗镇胜台村周玉娥家后门口,将周某某停放的绿色比德文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75元。
9、2019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营口开发区芦屯镇官屯村与大王庄村交汇处,将任某某停放的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475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盗窃9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153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7辆电动车,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邹某某、姜某乙、姜某甲、战兴卫、田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结合上述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营**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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