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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无,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组,现住衡阳县**镇**村**房。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合计7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13时许,王某某将谭某某停放在家中堂屋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80元。

2、2020年3月30日16时许,王某某将黄某某停放在自家厂棚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因无相关凭证,无法鉴定价值。

3、2020年3月20日18时左右,王某某在界牌镇万源福蒋某某的润美美容店内,从蒋某某一粉色女式钱包内盗走现金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汪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及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培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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