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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路**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社区**号楼**单元**楼**号,系西安**库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见邻居侯某某家中无人,遂从后门强行打开门锁进入屋内翻柜子抽屉,欲实施盗窃时,被害人侯某某回到家中,将正在屋内翻找东西的王某某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取得被害人侯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谅解书及领条;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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