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王某某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东四路小张裤带面馆以借用被害人张某某手机打电话为名,离开该面馆,随后用该手机从被害人张某某手机的支付宝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26000元,该被告人用上述钱款购买手机等物品消费。被害人张某某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鉴定结论书;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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