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子洲县**镇**村**号,住原籍。2009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未央区阿房路新西北菜市场趁被害人崔某某买菜不备之际,从其推着的婴儿车挂兜内盗得红米4X手机1部,后继续在该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被害人马某某推着的婴儿车把手上挂着一个灰色手提袋,遂趁被害人马某某购物不备之际,从灰色手提袋内盗走VIVOS1pro手机1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红米4X手机价值人民币190元整,被盗VIVOS1pro手机价值人民币788元。破案后,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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