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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5112241982********,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号**单元**。201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20日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入住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45号的七天酒店内,当晚21时左右,王某某趁董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床头的“OPPO”牌手机、“老凤祥”牌足金项链及挂坠盗走,并通过被害人手机微信账户转走2****。经鉴定:“OPPO”牌手机一部于2019年7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100元;“老凤祥”牌足金项链一条于2019年7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336元;“老凤祥”牌足金挂坠一件于2019年7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723元。2019年10月26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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