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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西平县**乡**村委**庄村南北路西边的编号为:西平县豫Q西维修机井-00**号的钢制井堡盗回家中。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钢制井堡价值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井堡及指认现场照片、工程移交单及移交明细、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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