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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黄联关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黄联关派出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受杨某某委托,到西昌市**乡**村**组村民杨某某家中帮忙接亲。当日8时许,王某某接完亲回到杨某某家二楼睡觉。其间,因手机没电,王某某找充电器充电。在找手机充电器的过程中,王某某打开杨某某家衣柜,发现衣柜内有一个挎包,内有大量人民币,王某某遂产生盗窃念头,悄悄将该挎包内的8500元人民币盗走,装入自已衣服包内后下楼,放在自已的荣威轿车(川WR****)副驾驶抽屉内,然后开车离开。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的8500元人民币用于打牌等个人挥霍。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西昌市公安局黄联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盗窃杨某某8500元人民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 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4. 书证;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克彬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及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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