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2001********,汉族,郑州市****专业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焦作市马村区******区**号*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宋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手机,由王某某将孟某某约至焦作市解放区亚美电竞酒店308房间,李某某、宋某某找机会实施盗窃。后王某某将孟某某约到该酒店后,12月20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宋某某趁王某某将孟某某叫到外面上厕所之际将孟某某放在床上的白色苹果 11手机(价值5317元)盗走。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5317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区**号*单元*楼*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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