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0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习水县杉王街道第八中学对面的麒龙香山美域工地做工时,在工地门口看见距离其停放摩托车一米左右位置停放了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没有取车钥匙,遂产生盗窃的想法,于是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该电动摩托车藏匿在一巷道内居民房后面的水泥空地上后,便返回到麒龙香山美域工地做工。次日0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麒龙香山美域工地上做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3453.33元人民币,电动摩托车上安装的遮雨棚价值46.617元人民币,二轮电动摩托车和遮雨棚共计价值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检察官助理:李冰洁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号码:1889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