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2003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1时32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六枝特区岩脚镇烟草公司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万马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廉租房的九栋楼下,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65元。
3.2019年12月0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六枝特区岩脚镇第一中学教师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尤某某停放的一辆猎人牌两轮电瓶摩托车盗走,王某某被抓获后,该车辆被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搜出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被盗摩托车;2.书证:被害人提供的被盗摩托车购车凭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2张,监控视频光盘2张。
3.涉案款365元随案移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