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泰鹔,曾用名王泰鹏,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泰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泰鹔路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钢城大道帝都新城一期小区门口时,见路边停放着一辆小货车上有众多待送货物,王泰鹔趁林某某送货离开之际,将货车旁一台待送的东芝牌43寸4K液晶电视机(全新、未拆封)盗走。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视机总价格167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泰鹔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泰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泰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泰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泰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王泰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泰鹔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