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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思南县思塘街道办事处二街“红旗饭店辣鸡粉”店门口一电线杆处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钥匙偷走,准备以后伺机盗窃该辆电动车,期间曾多次关注该辆电动车停放情况,但未敢实施盗窃。2020年4月26日20时许,王某某发现该电动车停放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二街“小秦生煎包”门口的一棵树下,并利用盗得的钥匙将熊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并将盗得的电动车藏匿于思南县县委附近的一巷子内。后经铜仁**有限公司对该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价值408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有限公司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的同步讯问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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