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桐梓县荣光煤矿厂区,翻越铁网门,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木工刀,采用割据和剥皮的方式,盗窃价值5018元的电缆线,销赃得款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体检表、拘留证、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同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四张。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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