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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兵到盘州市亦资街道**村**汽修厂蒋某某租住房内,将房间内的三串项链、一串手串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4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物品三串项链、一串手串;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兵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6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盗物品追回发还被害人,建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系犯罪前科,建议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兵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唐  萍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兵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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