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路**乡**村**组**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路**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我爱网咖”旁的时开便利店,以穿着女式服装作掩饰,趁便利店非营业时间店内无人之机将该便利店的门锁打开,进入店内并拔掉防盗门铃电源,在收银台附近盗窃现金873.5元、一次性医用口罩一包、黄果树牌香烟一包、酒精一瓶、电子烟一个。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9日11时许在云岩区贯城河路附近将王某某抓获,查获王某某盗窃所得剩余十二个医用口罩、酒精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193元,王某某盗窃所得财物共计10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配送单、照片。

2.被害人陈述: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王某某的供述。

4.其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6月16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