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9********,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路**号,住福泉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越围墙进入都匀市第一中学,躲进学校教学楼厕所内,等学校老师下班回家后,进入语文组及数学组教师办公室,盗窃得10部手机及1台苹果平板电脑。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部手机价值13762.89元。
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栅栏进入都匀市第三中学,翻窗户处进入教学楼后,在1204、1205、1403教师办公室内,盗窃得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20元现金、1充电宝、7部手机。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部手机及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86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图片说明、情况说明、悔过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2.证人孟某某、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付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曾某某、秦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图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杜娟
检察官助理 周琦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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