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二楼网娱电竞馆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将杨某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1667元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变卖。
2、2020年0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园林路玩家国度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将王某乙放在电脑桌上价值1852元的一部OPPOR11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变卖。
3、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未成年)相互邀约到网吧盗窃手机,二人行至黔西县城关镇龙泉路新奇网吧趁被害人彭某某熟睡之机将彭某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2117元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二人又行至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二楼网娱电竞馆,趁被害人熊某某熟睡之机,将熊某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2916元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两部手机变卖。
4、2020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二楼网娱电竞馆,趁被害人罗某某熟睡之机,将罗某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1583元的一部黑色魅族牌手机盗走。
5、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相互邀约实施盗窃,二人行至黔西县里沙大道人民医院门诊4楼,趁被害人肖某某熟睡之机,将肖某某价值8020元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
另查明,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肖某某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熊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刑事案件现场辨认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价值共计181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维
检察官助理 汪雪姣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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