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栋**号。2004年因敲诈勒索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内蒙古赤峰市**公司五家站到五丰站之间的铁路铁轨等物资,2018年10月26日**公司法人崔某某将五家站到五丰站之间的铁路铁轨物资拆卸工作承包给了被告人王某某,并与其签订了协议合同。2018年12月初在拆卸铁轨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同杨某某、汤某某(二人已判刑)将22根铁轨拆卸后秘密埋藏于赤峰市元宝山区昌盛远路口东侧铁路线地下,准备待该公司将物资拉走并撤离现场后,将盗窃的22根铁轨挖出变卖。2018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利用铲车将盗窃并埋藏的22 根铁轨挖出过程中被崔某某发觉并报案。经鉴定,盗窃的22根铁路铁轨重量共计为12.14 吨,价格为21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同杨某某、汤某某(二人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21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俊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刑事和解协议及收条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