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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北站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站地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王某甲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中国移动手机店内盗窃一部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智能手机及10张左右银行卡;

2020年5月27日,王某甲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美容院内盗窃8盒人民大会堂香烟及一个太阳镜;

2020年5月29日,王某甲在于洪区***街*号***精酿啤酒店内盗窃300多元人民币;

2020年6月4日王某甲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号中国福利彩票店内,盗窃两条细杆人民大会堂香烟,一块华伦天妈手表及30多元人民币;

2020年7月3日,王某甲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巷*号彩票店内,盗窃黄色保险柜一个(内含5000多元人民币),两个浅绿色玉球,两个手串,一部黑色智能机。

被告人王某甲盗窃犯罪数额合计为人民币6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单、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丙、徐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河价认定 (2020)005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及作案穿着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嵩

  检察官助理:丁子芮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先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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