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街**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于2018年11月1日被开封市龙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盛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至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盗窃作案4起,窃得麻辣猪蹄1包、山地自行车1辆、洋河蓝优白酒3瓶、烟39包,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1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福特多超市二楼,窃得麻辣猪蹄1包,价值人民币16元。
2.2020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嘉善传媒公司屋内,窃得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878元。
3.2020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府生活超市,窃得洋河蓝优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35元。
4.2020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府生活超市,窃得洋河蓝优白酒2瓶、烟39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90元。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的香烟和山地自行车已经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山地自行车、香烟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连云港市赣榆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杨某某、盛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定[20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