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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曾因盗窃,于2015年5月2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行政拘留7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8 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行政拘留7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执行逮捕,2020年2月1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火车站第七站台,尾随被害人刘某甲至K596次列车17号车厢门口,趁刘某甲上车不备之际,将其外套口袋的华为牌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2.2019年1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火车站第七站台,尾随被害人刘某乙至K59次列车3号车厢门口,趁刘某乙上车不备之际,将其挎包内的OPPO牌手机盗走,逃离现场途中被巡逻警察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盗窃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王某某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刘书智

检察官助理:李聪睿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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