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万科商场旁的马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70元。2019年11月4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报案材料、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 锋
代理检察员:李 彬
书 记 员:卢永幸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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