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行政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楼****室,无前科。因盗窃,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11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万科商场旁的马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70元。2019年11月4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报案材料、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 锋

代理检察员:李 彬

书 记 员:卢永幸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