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案于2019年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都匀市小围寨从某某超市卷帘门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00余元、四条香烟及一部苹果6plus手机,后王某某将部分现金及香烟从超市窗户扔出,准备撬门逃离时被在超市居住的被害人季某某发现并电话告知其儿子潘某甲、潘某乙,二人赶到后将王某某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后从王某某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及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从超市窗户外发现散落的现金及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捕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图片说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国瑾
检察官助理 刘 韵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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