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社区**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社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重庆市南川区中医院大门出来时,发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于书报亭后面的一辆摩托车,该摩托车钥匙置于车辆坐垫下未取出,王某某见状将该车钥匙从坐垫下取出并用该钥匙将摩托车发动,以骑行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在盗走摩托车后,王某某驾驶该车回到其居住的南川区**街道**社区**村**组**号家中,将盗得的车辆停放于家里。经鉴定,王某某所盗摩托车价值422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晚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发还清单、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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