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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民主新村晨彩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网吧电脑桌上熟睡之机,将张放在电脑桌的小米牌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18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新民街天佑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在网吧电脑桌上熟睡之机,将刘放在电脑桌的价值人民币277元的魅族牌NOTE6型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50元。

2020年9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黄溪街黑阁尔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某上卫生间之机,将姚放在电脑桌的价值人民币500元的VIVO牌20-A型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大江科雅网咔内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购买手机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12月4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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