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某又实施盗窃,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9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城天桥的“平居宾馆”202房间观看打麻将。当晚20时许,王某某从该房间出来,进入宾馆值班室,发现只有孙某某独自在看电视。王某某坐到值班室的沙发上时,发现旁边有一部OPPO R17手机,便想把这部手机占为己有。王某某趁孙某某没有注意的时候,将手机悄悄地放在自己上衣右边的口袋内。得手后,王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回到自己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谭家湾鹏达公司对面的出租房。次日,王某某将手机放在黔江区中医院其亲戚住院治疗的8楼18号病床床头柜的抽屉内。经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结论书,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29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黔江区城东街道中医院旁“老太婆小面”面馆被办案民警抓获,并于当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2日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具体盗窃实施如下:
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从谭家湾出租屋出去耍,当王某某走到黔江区城西街道黔州桥的时候,发现身上已经没有钱用了,就想去偷点东西。四年前王某某在白家湾上面一户人家那里租房子住,所以就走到了以前租房子的地方。王某某发现一楼的一间房间内挂有腊肉,当时就产生了把腊肉盗走的想法。王某某在旁边找到一块厚玻璃,用玻璃把窗子木框削烂,削烂后把窗子上面的防盗钢条扯开并进入屋内,进去后王某某看见腊肉较多,就在大门外面找了一个背篓,将腊肉全部装在背篓里,把背篓装满后,还用手提了两卷猪油,之后就背着背篓,提着猪油离开作案现场,回到谭家湾租房。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将盗窃的腊肉和猪油拿到城东街道桃子坝出售,得款800元。
2020年6月2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从重庆市黔江区体育馆附近睡觉,感觉又饿又冷,身上又没有钱,又产生盗窃的想法并寻找作案目标。王某某走到新华桥下面,捡拾了一把夹钳带在身上。王某某走到南海城天桥靠近菜市场路口的一桥墩处,发现桥墩下有一用挂锁锁着的仓库,就用捡来的夹钳将挂锁扯坏,进入仓库,盗走四条天子牌(中支)香烟、一条朝天门(硬盒装)香烟和一条朝天门(软盒装)香烟,后将香烟放在黔州桥下面一隐蔽处,去联系商店收赃后返回,发现香烟被人拿走。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黔江区城西街道水井湾公交站台附近一餐馆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发票、发还清单、价格证明、前科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
4.证人孙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向某某、万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一证通1份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