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6********,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镇本街,因涉嫌盗窃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到阿荣旗**镇**村**组准备看望其母亲,当行驶至**村**组马某某家时,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马某某家院内将其鸡窝内的26只小笨鸡,1只鹅和4只非洲雁装进两只丝袋放入电动车内盗走,并将上述家禽放在自家饲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26只小笨鸡及1只鹅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为2500元人民币。被害人马某某家房屋在案发前因发生火灾而无人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扣押、称重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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