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方正县,住鹤岗市兴安区**群楼**号楼**单元**室。1992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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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 |
202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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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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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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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鹤岗市兴安区*甲煤矿,看见该煤矿停车场停放一台红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750元),遂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王某某用螺丝刀将该车后窗撬开进入车内,通过将钥匙口两根电源线对接的方式将车启动后盗走。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林业局**小区院内并将该车电瓶、电机拆下,将电瓶卖掉获利人民币1,700元后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兴安区*乙煤矿,看见该矿停车场停放着一台红色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遂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王某某用螺丝刀将该车后窗撬开进入车内,通过将钥匙口两根电源线对接的方式将车启动后盗走。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兴安区**路北**栋居民楼前并将该车电瓶、电机拆下,将电瓶卖掉获利人民币1,200元后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兴安区*丙煤矿,看见该矿停车场停放着一台红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遂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王某某用螺丝刀将该车后窗撬开进入车内,通过将钥匙口两根电源线对接的方式将车启动后盗走。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南山区**厂家属楼院内并将该车电瓶、电机拆下卖掉,获利人民币1,640元后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价值人民币10,35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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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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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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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孟宪荣 检察官助理 杨 蕊 2021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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