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苇林检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村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苇河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欲在自家栽种树苗,想起此前在苇河林业局兴安林场附近打工时曾看见该林场林班董某某的苗圃基地有红豆杉树苗,遂产生盗窃树苗之念。2年月中旬的一天晚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微型面包车来到兴安林场林班董某某的苗圃基地,二人将基地内的树苗拨出装进麻袋后,将装有红豆杉树苗的麻袋藏匿于苗圃基地东侧的树林里。2019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其妻子赵某某(已作不起诉)、于某某驾驶两辆微型面包车从青云村出发去兴安林场林班董某某红豆杉苗圃基地。途中,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止作案车辆被人发现,将两辆微型面包车的车牌换成假牌照。三人到达苗圃基地后,将事先藏匿的余袋红豆杉树苗装上车运回青云村,存放在青云村道南侧一栋无人居住的民居内,直至案发。经鉴定,二人共盗窃红豆杉树苗7500株,价值人民币2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全部赃物,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在尚志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豆杉树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艳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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