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晚,至海门市滨江街道深圳路966号上海建工北侧的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门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原始记录表、现场草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晖

20204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