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村**组**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楼**超市内,将被害人万某某暂放置于该处的快递包裹盗走。经鉴定,包裹内的麦吉利护肤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102.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壹张、麦吉丽化妆品防伪码查询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6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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