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三门县**街道**路**号,推门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居住的房间,窃得三条男士内裤(被害人网购价格58.64元),后将该三条内裤丢弃至垃圾桶。
2、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三门县**街道**路**号,推门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居住的房间,窃得一把剃须刀(美国Harry’s手动剃须刀,被害人网购价格292.44元),后将该剃须刀丢弃至垃圾桶。
3、2020年12月11日傍晚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三门县**街道**路**号,推门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居住的房间,在行窃时被被害人郑某某发现,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