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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本市塘厦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塘厦居委会花园中心对面收费停车场内,盗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车牌为粤BM****)内的一张行驶证,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起获陈某某被盗的行驶证一张,随后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本市塘厦镇塘厦居委会社区********店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店铺大门,后进入该店铺,盗窃走该店铺内的一张20元面额港币和五张外币、一瓶洗发水、500元人民币现金,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起获吴某某被盗的五张外币,随后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本市塘厦镇塘厦居委会社区********店铺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店铺大门,后进入该店铺,盗窃走该店铺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560.4元人民币)。公安机关破案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起获上述被盗的手机,随后发还给被害人。

4、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本市塘厦镇********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店铺大门,后进入该店铺,盗窃走该店铺内的90元人民币现金。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5、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停车场处,盗窃了停在该处的一辆小货车(车牌号码粤K3****)内的被害人赖某某的一张身份证、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公安机关破案后,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起获上述被盗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随后发还给被害人。

6、2019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本市塘厦镇********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店铺大门,后进入该店铺,盗窃走该店铺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719.4元人民币)。公安机关破案后,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起回上述被盗手机,随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3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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