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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街道**社区***组附*号,现住址地:隆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2019年12月30日两次在本区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永昌街道二小西侧被害人郭某某家简易房盗走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个手推车、一部分电线后销赃。现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赵某甲、刘某某、翟某某等7名工人,到本区永昌街道象山路与九龙路交叉路口往东的象山路综合管廊工地,将工地钢管围栏拆卸后盗走70根钢管(长短不一)和92个扣件,并雇佣赵某乙驾驶车辆将上述物品运输至本区板桥镇世科村委会往金鸡乡方向公路边废品收购站以2330元的价格销赃给夏某某,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王某某盗窃的上述钢管及扣件价值人民币1209元。现上述被盗钢管及扣件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31日,公安民警在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钢管、扣件;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3、被害人郭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2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助理检察员:何兰芬

2020年4月16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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