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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66092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渡县农民,家住弥渡县红岩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巍山路万国水果店门口,将吴某某背包内的一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81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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