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宣威市**镇**街被害人徐某某家商店内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个红色单间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72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个月以上拘役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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