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镇**道**段***水库路口将被害人丁某某(系视力残疾人)的一只山羊盗走。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石发改价认字[2020]094号认证,被盗的山羊价值人民币2112元。
二、2019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被害人纪某某家当时正在装修的房子内盗窃了抽水机1台、压水器1个、矿泉水桶1个、公牛插板1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石发改价认字[2020]101号认证,被盗的抽水机、压水器、矿泉水桶、公牛插板合计人民币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籍证明;(3)行政处罚决定书;(4)到案经过;(5)价格认定结论书;(6)残疾证明;2.被害人丁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的陈述;3.证人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4)称量记录、称量结论告知笔录及照片;(5)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相关视频;7.其他证据: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高丽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6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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