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镇雄县**街**号门口将文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480元的金彭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摩托车被民警追退文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视频资料;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旭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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